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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冕 在民主自治轨道上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法人治理

    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或协会)担负着服务经济发展、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一方面来自会员让渡权利,另一方面来自政府部门职能转移。由此行业协会就拥有了一定的公共权力。

    行业协会的公共权力和其他类型的公共权力一样,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吴敬琏教授一直强调,“我们要深入地研究商会的法人治理问题,保证商会能够真正代表企业家的共同利益,做到普遍服务、平等对待”。“像商会这类NGO组织,宜于实行轮换、决策领导层与专职人员相分离等制度,避免少数人把持,‘一朝天子一朝臣’等弊病发生”(吴敬琏,2003:《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P2-3)。在当前,国家对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的介入存在立法不完善、司法不受理、行政无统一规范的情况,各级各地业务主管单位对此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规制。由此造成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会员权利不平等(如大企业控制问题)、民主化程度低、内部人(执行层)控制、内部监督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协会会员的利益甚至是公众利益,削弱了协会的公信力,也阻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推进。


08 赵文冕 在民主自治轨道上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法人治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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