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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文昌 国外商会法律结构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各国商会的法律结构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即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英美模式,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特征的混合模式。本文对法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会、行业协会立法状况、法律结构、商会法的内容框架,以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商会公共职能的获得方式、主要内容、商会内部治理结构和政府监管等作了全面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指出:按照地区设立商会,按照职业类别设立行业组织,组成由横向综合性商会和纵向行业组织构成的纵横交错、有机结合、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商会体系是世界各国商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在三种模式中只有大陆模式和混合模式国家才通过国家立法,设立商会法,并依法按地区、按“一地一会”的原则设立具有公共职能的商会。无论何种模式均没有对行业协会进行单独统一立法,三种模式的商会法律结构各有利弊。中国的商会立法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时注意体现商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借鉴外国商会立法的通行做法。


关键词:国外商会 法律结构  商会模式

03 浦文昌 国外商会法律结构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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