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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的理论思考
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的理论思考   浦文昌
 
  本文收录于《上海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实践与探索》一书下册(主编 马伊里,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书号:ISBN 978-7-4044-2,第60-74页)。本次转载时在文字、图表和注释上做了一些小的调整。——作者
 
内容提要:本文综合应用比较制度以及组织社会学理论对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进行理论分析,把行业协会的能力概括为:行业协会实现其使命和目标所必须具有的由认知文化、制度规则、综合资源、行政管理等能力基础要素组成的综合素质。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是“集体行动者”、“利益群体”、“互益组织”。它对会员为“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属“私”。它独立于政府、社会其他机构,但对于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力建设的方向定位必须以行业协会的本性出发,改变和克服行业协会发展的行政化倾向。能力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和完善认知文化、制度规则、综合资源、行政管理等行业协会赖以存在,发挥功能的综合基础要素,本文提出了这些基础要素的结构,及其系列指标、逻辑类型、维持机制、合法性地位,并强调社会资本在能力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还指出行业协会功能的两重性,提出在能力建设中要注意加强正能量,抑制其负能量,以保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  能力建设  制度理论  理论思考
 
导言
  在国外,“能力建设已是非常流行和十分宽泛的术语”( Carol J. De Vita and Cory Fleming, 2001:1)但国外学者主要研究非营利组织能力建设,其文献汗牛充栋。虽然“行业协会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几乎每个企业至少是一个行业协会的成员。几乎每个行业、经济部门,都有几个至少有一个行业协会(Aldrich和Staber,1988)。“然而,集中于行业协会的研究很少”,文献贫乏。(Barringer & Harrison,2000:393)。“由于我们缺乏足够的能力建设理论,降低了实践的效果”。我国行业协会正在发展壮大,有的协会已经积累数千万资产,聘用数十甚至上百名职员,他们的政府公关活动能够影响政府政策,他们的自律规章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存活力,有的还承接政府职能,但多数协会尚缺乏活力。与国外类似,我国学术界也侧重于对一般非营利组织的能力研究,当前,我们应该尽快加强对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理论的的专门研究

  能力和能力建设的定义国外众说纷纭,我国亦然。联合国开发署的文件认为“能力发展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个人、群体、组织、制度和社会增强发挥主要作用、解决问题、建立和达到目标的能力以及用全面的观点和可持续的方法理解和应对发展需求的能力。”[1]  这一定义虽然冗长,但包含了制度学、社会学、组织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观点,比较全面。国外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的视角对能力和能力建设提出许多种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最简约的解释就是“把能力建设定义为非营利组织有效履行其使命的能力。(Carol J. De Vita,& Cory Fleming,The Urban Institute,2000:1)。美国学者斯蒂文(Susan. Kenny Stevens, Ph.D ;2011)在其《非营利组织的生命周期》一书中,把能力建设定义为,非营利组织通过加强组织平台,支持、维持、实现其组织使命的能力。其平台包括行政系统、财力资源、内部治理和日常管理。在国内不少学者的研究中,上海民政局于蜀提出“行业协会的能力是行业协会实现其宗旨、使命或特定目标所具有的结构、知识和文化要素的有机集合”[2]。这些不同的提法无所谓对与错,只是分析视角不同而已。我们比较倾向于蜀的提法。从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出发,行业协会的能力可以概括为:行业协会实现其使命和目标所必须具有的由认知文化、制度规则、综合资源、行政管理等制度基础要素组成的综合素质。本文试图综合应用制度理论、组织社会学原理,对行业协会综合素质的完善加强,以及能力的发挥做一些理论思考,以期抛砖引玉,深化讨论,促进实践。
 
一、让行业协会回归本性——能力建设的方向定位
 
  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的方向定位应取决于其本质属性。在我国现有体制下,从政界到学界都有一种倾向,有意无意地把行业协会抽象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凌驾于企业之上的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中介机构。这就引发了两种常见的现象: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视为政府管理企业的助手,赋予“行业管理”的职能,承诺提供扶持政策措施;而行业协会包括体制外自发形成的行业协会则均大声疾呼、翘首以待,期望政府将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他们。这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没有先例,在我国也并不现实。在国外,除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制定《商会法》,由政府依法组建的公法人商会,以及少数特殊行业(如证劵、会计、律师),因有可能带来社会公共风险,故由政府授权这些特殊协会承担监管职能外,各国(包括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业协会都属于私法人,并没有政府授权。作为私法人,行业协会适用民法(迄今为止,还找不到那个国家有《行业协会法》),而民法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均为程序性条款,并未对社团职能作规定。

  把行业协会看做是“行业管理”中介机构的理论思维来源于1980年代中后期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当时撤部建会,成立一批具有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后来被称为“二政府”。经过近十年改革,“二政府协会”已转型,但当时的理论、政策思维仍延续至今。如果继续依上述思路作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的方向,行业协会就会继续延续“行政化”的倾向,很难发挥其真正应该具备的功能。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彻底摆脱行政化惯性,端正协会能力建设的方向,必须进一步厘清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并逐步让其回归本性,但这在我国体制条件下还需要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

  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需要用制度和组织学的理论加以论证。“人们在日常交谈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青木昌彦,2001:5)。新制度经济学奠基人科斯以交易成本理论论证了公司组织出现的原因。威廉姆森(Oliver.Willianmson)拓展了科斯的主张,认为:市场交易成本只有在如下两对条件下才会大大增加:其一是当(认知上是)有限理性的个体面临极其复杂的不确定的环境时;其二是机会主义——某些行动者出现欺骗的倾向——盛行而又缺少选择的交易伙伴时。在这两种情况下,交换就可能从市场退出,而进入组织框架,或者只在一个组织内部进行,并可能刺激组织形成更精细的控制结构(Oliver.Willianmson,1975,1985)。在威廉姆森看来,作为制度形式的组织,就是用来降低交易成本的治理系统。而诺斯则关注更广泛的制度框架——社会的“博弈规则”,认为组织是一种试图涉及策略以赢得博弈目的的“博弈者”。这种观点为经济史所证实。历史上早期的商会、行会,直到当代的行业协会均是个体商人面临“极其复杂的不确定的环境”和“机会主义盛行又缺少选择的交易伙伴”时,在与政府、与同业作利益博弈中产生的。所以当代社会学界通常把行业协会定义为“在特定领域创建的,在专业领域内协调和代表企业的利益,为共同问题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Aldrich & Staber,1988:111)。他们的集体行动,“通常是在在同行业中,为了他们共同利益,通过集中资源、协调行动,使他们“能用‘一个声音’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说话”( Michael. L. Barnett, 2009:4-5)。“行业协会可以被视为机构行动者,它帮助表达行业高管对其行业发展的看法。影响行业的规范和惯例,提供规范和实践的最佳标准,面对共同面临的问题,趋势和压力,以及行业面临的威胁和机遇提出战略对策建议(Mattias Nordqvist  & Robert G. Picard 2010: 52)。由于行业协会具有、“利益博弈者”、“机构行动者”的性质,故美国在一段时间内“行业协会被认为是压力团体,但这些观念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得到改变”(Coleman & Jacek, 1983)。从当代的行业协会行为看,它除了充当业界的利益代表外,还“致力于建立合作,促进信息共享,提供培训和提供广泛的服务,旨在帮助会员提高业务绩效”(Mattias Nordqvist  & Robert G. Picard 2010: 52)。但即便这样,行业协会因其本性仍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加以讨论。

  以上分析说明:从本质上说,行业协会是一种由若干互相依赖的企业组成的“集体行动者”、“利益群体”、“互益组织”。它对会员是“公”,而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属“私”。它独立于政府、社会其他机构,但对于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因为从本质上说他们是由其成员企业控制的,他们追求的是所属社群的利益,而不是公益事业。这可能是世界各国均把行业协会作为私法人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代的行业协会虽然大多设定一些公益目标,但其核心任务是保护和促进群体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对社会的公益贡献,类似于亚当.斯密对“看不见的手”的论述。“每一个人……他无意去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正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得。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 [3]。单个行业协会的行为与此相似: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它们各自为会员企业追求个体和群体利益,同时也自发地为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比如协会帮助会员企业改进管理、开拓市场,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也为社会增加就业,为政府增加税收;协会为判断行业发展趋势而收集和研究行业信息的成果,不仅使会员得益,也使政府和全社会得益;协会协调业内外矛盾既有利于行业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稳定等等。

  根据以上新制度经济学和组织社会学理论对行业协会组织性质的分析,我们认为体现行业协会本质属性的使命(功能、任务、目标)就是代表和保护各自行业的群体利益,处理业内的公共事务。具体的任务主要是:(1)代表、保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2)通过提供服务,帮助成员企业提高绩效,促进行业的发展;(3)协调业内成员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4)制定和执行标准、规则等以维护业内整体利益为目的的自律制度。

  以上反映行业协会本质属性的使命在各国行业协会的章程中都有反映。例如欧洲独立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研究协会(Association for Independent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Research,简称AI CSRR)的章程中第4条“宗旨使命”(Mission)共15款,其首款就是“保卫促进独立CSRR部门的利益”(纵观世界各国的商会、协会的使命一般均把这条放在首位);涉及提供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绩效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有第4、7、8、9、10、12、13等7款,涉及协调,包括向政府当局提出政策倡议、协调成员之间、与社会各方关系的有第2、5、6、11、14等5款条。促进自律的有第3款(执行行为守则)。值得注意的是该协会在第4条末,还规定“为有助于实现协会的使命,除上述任务外,协会将放弃任何性质的商业活动”[4]

  虽然由于国情体制不同,我国行业协会活动有自己的特点。但既然是行业组织,本质属性应该是相同的。行业协会如不把维护自己成员的利益放在首位,那就失去了本性。所以,设定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的方向必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并从其本性的维度出发,而不是从政府和社会的维度出发。如果我们从行业协会的本性出发,其能力建设的方向定位,就应该是通过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行业协会代表和保护行业利益的能力,为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进行纵向和横向协调的能力、行业自律的能力等,而不是为了承接政府职能、从事“行业管理”。

表1为从行业协会本性出发设定的能力建设方向定位及系列指标简表。
 
能力类别
系列指标
利益代表能力
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
代表行业立场,向政府递交政策建议、立法草案的数量;
被政府所采纳的政策建议、议案的数量
参加公众听证会,代表行业发言的次数;
行业信息被媒体录用的数量;
接受媒体的采访的次数;
被政府授权的事项范围;
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维权的次数和效果;
为会员维权案件数量、维权成功的次数和效果。
提供服务能力
一般服务
为会员免费或优惠服务项目种类;
年服务费收入及增加量;
会员对服务的评价;
培训服务
培训课程数量;
参加培训人员的数量;
培训成本收回比例;
信息服务
为会员提供书面(或口头)信息服务的数量、会员满意率;
为政府、社会有关机构提供书面信息服务的数量、满意率;
互联网连接;
定期通讯刊物、出版物数量;
会员数据库
促进贸易服务
促进贸易事件数量;
展览会次数,参展人数、成交额;
参与集体商务谈判次数;
展览会盈余数量;
咨询服务
咨询专家团队人数、资质;
受到要求咨询服务的数量;
对客户提供咨询的数量
咨询收入盈余数量。
协调关系能力
行业内协调次数、满意度;
行业间协调次数、满意度;
与社区协调次数、满意度;
与政府部门协调次数、满意度;
经济仲裁次数和效果;
参与社区公益项目;
行业自律能力
行规行约;
履行社会责任;
行规执行次数;
行规执行效果。
 
二、行业协会组织的基础要素——能力建设要从根基抓起
 
1、行业协会能力的综合基础要素

  行业协会作为机构行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因其成员共享共同利益,共享相同的命运,就可以看作是“组织场”、“制度生活” (DiMaggio & Powell, 1983)。所以,行业协会的能力基础可以用制度和组织理论加以描述。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W.理查德.斯科特把“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ngnitive)综合为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美国斯坦福大学青木昌彦[5]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制度观。他把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某些信念被参与人共同分享和维系,由于具备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渐演化为制度”。“参与人基于共有信念而做出的策略决策共同决定了均衡的再生,均衡的再生反过来又强化了它的概要表征。这样,制度就成为自我维系的,浓缩于中的信念也被参与人视为当然”。(青木昌彦,2001:11-13)在这一理论中,共有信念成为制度的灵魂:人们基于博弈均衡,由共有信念形成制度,制度通过协调人们的信念控制着参与人的行动决策规则。在多种可能性即多重均衡中,共有信念引导着参与人朝某一特定的方向行动。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比较制度分析理论的一般原理,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制度生活,也有其维持生存、发展的基础要素,这也就是行业协会能力的基础要素。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这些综合基础要素。

  根据新制度理论的理论框架和行业协会的组织特点,我们提出如下行业协会能力综合基础要素的框架构想:

表2:行业协会能力的综合基础要素及其系列指标

 
 
 
 
 
 
 
 
 
制度
综合基础要素
类  别
系列指标
维持机制
逻辑类型
合法性基础
有明确的共有信念
引导模仿
正统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共同的价值观
引导模仿
正统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共同的战略目标
引导模仿
正统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共同的行动逻辑
引导模仿
正统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规范的治理规则
强制
工具性
法规制裁
有规范的管理规则
强制
工具性
法规制裁
有规范监督规则
强制
工具性
法规制裁
有规范的自律规则
规范
适当性
道德支配
有规范的协调规则
规范
适当性
道德支配
有明确的社会责任
规范
适当性
道德支配
 
 
物质资源
会员密度较高
引导模仿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具有知识技能的人力资源
引导模仿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规范
适当性
经营支持
无形资源
有丰富的社会资本
规范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较多互惠合作伙伴
规范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较好的组织声誉
规范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领导
素质
有志愿理念
引导模仿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创新、开拓理念
引导模仿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有执行力
引导模仿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运作机制
 
实行会员需求导向
 
引导模仿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实行市场驱动导向
引导模仿
适当性
思想文化支持
 


2、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的路径

  行业协会能力建设是以其使命为出发点和归宿,其具体路径为:在加强综合基础要素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一系列项目活动,履行和实现组织的使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能力综合基础要素,实施更多项目,更好完成使命、宗旨、目标,从而构成能力建设的良性循环,使行业协会长期可持续发展。


图2-1:行业协会能力建设路径示意图

  上表所列出的20多项指标,其中许多并不能靠培训所能解决,而必须采取系统的、多方面的措施。从国内外行业协会的实际运作看,行业协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必须有两个持续投入和形成两个机制。

1)两方面持续投入

  “能力建设必须花时间和金钱”。首先是时间的投入能力建设是一个过程,而且永无止境。协会从诞生到发展壮大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也可看成是几种不同规模级别的协会。有些协会经历几个阶段发展成“知识提供者”类型协会,但有的只停留在“小型秘书处”的级别上,甚至始终停留在“俱乐部”阶段,这一切完全取决于企业家们的意愿。


图2-2:行业协会发展阶段及其特点[6]
 
  其次是物质资源的投入。组织的存在和运作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办公场地,同时还必须对从业专职人员进行各种技能培训等。这些均需要较大的投入。这是协会赖以生存和增强服务能力的物质基础,否则,能力就是空中楼阁。国内一些能力较强的行业协会均有强大的物质资源基础(包括资产和专业人才)。如深圳商业联合会现有员工66人,其中秘书处20人,办公场地超过1000平方米,并有深圳中商国际管理研究院、深圳美博会展公司两个服务实体[7]。这种协会在广东、深圳已较为普遍。协会就必须多渠道筹集物质资源,包括会费、会员捐赠、社会捐者、服务收入等。据对美国148个大型行业协会的样本分析,其收入中非会费收入占44%。[8] 据我们在广东和深圳的调查,一些优秀的行业协会的非会费收入有的已超过50%。

  为有持续的投入,协会就必须有盈利。这在我国是颇有争议的命题。但美国国际私营企业中心编写的《21世纪的商会—未来的蓝图》明确指出:对于协会许多人都有一个错误的观念,认为行业协会属于非营利组织,不能有盈利。盈利(Profit)这个词最简单的含义是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剩余部分。在商业领域,这笔钱(Profits)可以用来为股东分红。而在社团领域,则不能在会员中分配而用于组织的发展。所以商会协会在运作项目时必须设计如何取得盈利(Profit)。[9] 在这一点上,我国广东、上海等地的许多行业协会已经这样做了,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形成两个机制

  
一是会员需求导向机制。协会的会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协会“所有者”(协会的主人),又是协会的“客户”。其会费相当于为取得社会资本的“投资”,协会不仅要尊重他们的“所有者”地位,又要把他们作为自己的客户努力提供必要的服务。所以,协会的治理要努力吸引会员参加决策和监督,在业务上则必须确立会员需求导向,努力满足会员的服务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协会凝聚力。

  二是市场导向机制。国外行业协会的服务均按市场规则运行。目前广东、深圳的行业协会也在这样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首先必须承诺在收缴会费后为会员提供一定的免费服务。但由于会费收入不稳定,仅靠会费收入不足以保证商会行业协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通过有偿服务取得更多的收入。为会员的免费服务应以会员需求为导向,但在开发有偿服务的过程中,则必须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原则,即要灵活地适应企业服务市场的需求,以最精简的机构,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服务效率和最大的创收效果,并以优质的服务形成“品牌效应”,以获得更多的服务项目。但他们必须遵守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则,而且必须始终把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放在首位,否则协会的性质就会异化为商业性的中介机构,失去行业协会的本性。

  要实现以上两个持续投入和两个机制,协会就必须有一个由会长、秘书长等组成的,善于开拓的经营团队。其实,他们本身就是协会最重要的“资产”,实践证明,协会经营团队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协会发展的命运。

3)完善和提高行政管理系统

  在现代管理科学看来,管理也是生产力,行业协会也是这样。因只有通过科学管理,行业协会制度及其能力的基础要素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图2-3  因领导和管理不善引起的恶性循环

上图表示,由协会的管理不善就必然导致会员流失、收入减少、服务下降,如此循环往复,最终导致协会组织分崩离析。在这方面协会的专业管理团队的责任心、专业水平、执行能力起着关键作用。
 
3、社会嵌入和社会资本在能力建设中的地位
 
  “社会嵌入”指社会交换域“嵌入”到其他域,使得某些在关联发生前不可能的策略组合成为可能。社会嵌入作为制度关联[10]的特定类型,具有促成新制度形成的功能。“社会资本指未来收益现值的总和,其中包括在社会交换博弈中与社会合作相处所产生的社会地位、社会认可和归宿感”(青木昌彦,2001:212)。

  
社会嵌入—制度关联—社会资本的理论可以从一个侧面描述行业协会这种社群制度产生和维持的原因:单个企业在竞争博弈中在不同域协调其策略的余地是有限的,而同业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行业组织,参与人就具有了跨域协调策略的可能性,其决策空间也随之扩大。嵌入行业组织域的社会交换关系就成为行业协会的“社会资本”。

  
以上原理表明,社会资本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系行业协会制度稳定、持续发展的作用,这在行业协会的凝聚力和自律能力上表现得特别明显。为什么优秀的行业协会能吸引很多会员并有很强的凝聚力?为什么有的会员宁愿承受经济损失而愿意接受行业规章约束,甚至愿意接受惩戒处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行业协会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由于害怕被协会成员拒绝接近协会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非会员单位会积极要求参加协会,已有会员会紧紧凝聚在一起;协会的这种社会资本又会激励每个成员遵守协会合作性规范、规章,而由于每个成员对协会共用资源博弈中违规行为的严重关注,又使得协会中每个成员都愿意采取统一行动共同制裁那些违背行规行约者包括“搭便车者”。当然,行业协会社会资本的分配并不会完全平均,对协会贡献较大的成员将享有较高的地位和社会尊重,其实质就是用超量的社会资本给予补偿。尽管社会资本在行业协会内分配并不完全平等,但作为会员均能得到一定的社会资本的分配,这也是为什么会员愿意向协会“投资”(交纳会费)的原因。

  由于以上原因,在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中要特别关注社会资本的“经营”,这是增强协会凝聚力和采取统一行动的力量所在。

在中国现有体制条件下,行业协会的社会资本主要来源于:
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
为会员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产品,以形成协会内的共同利益;
在行业内部成员之间培育良好的互动、互惠关系;
与行业相关的包括纵向和横向的交换域具有良好的伙伴合作关系;
与当地社区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
治理健全,决策透明,会员待遇公平,在全社会具有良好的声誉等。
 
三、能力建设中的社会责任——加强正能量,抑制负能量
 
  由于行业协会并不是公立、公益机构,而是代表部分企业的集团利益,相对独立、自治性的民间社群组织,如果其使命偏颇、治理失范、社会责任缺失就可能为行业、为社会带来负面效应。据此,有必要注意在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中加强其正能量,尽可能抑制其负能量,以促进组织,以及整个行业能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行业协会在实际运作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大企业控制。由大企业把持协会的领导权、决策议程,垄断协会的社会资本,排挤中小企业的利益,而仅为协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大企业谋私利。在协会的运作中,我们决不能否认大企业的贡献。事实上,“没有大公司的领导,行业协会的集体行动活动可能永远也无法实现”( Olson, 1965)。“大型企业往往为开始新的集体行动付出最初的努力和资源”( Hoffman, 1997; Rees, 1994)。但是,协会作为一个集体行动组织,其社会资本、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协调能力是由协会组织的整体所产生、拥有的,它应该为整个行业发展提供服务,特别是为业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大企业垄断协会的后果是个别少数企业获利,而对行业发展不利。英国牛津大学教授Michael. L. Barnett 曾经对美国148个大型行业协会的资料作分析研究,发现“行业协会消费支出的增加与整个行业的盈利能力无关。这意味着,大型企业在行业协会内具有议程的控制权,并可能利用这些公共机构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促进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 当行业协会用“一个声音说话”时,可能是最强大的公司在写讲话稿”(Michael. L. Barnett;2009)。

2
、价格联盟、价格垄断。行业协会采取价格串通、联盟、价格垄断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国内外仍然时有发生,它对社会的危害众所周知,产生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大企业利用协会这种集体行动组织的社会资本追求垄断利益。

3
、在社会利益博弈中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作为强大公司的统治工具,常常以协会名义,通过游说取得反垄断辖免,削弱反垄断法的影响,对此国外的理论界常有微词。

4
、寻租活动。无论国内外均有行业协会从事寻租活动的现象,在这方面,我国也出现了协会寻租,非法敛财,损害公众利益,滋生腐败的案例。

  为了克服行业协会运作中的负面影响,必须在能力建设中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由监管部门制定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准则,把其核心要求写进章程范本;二是在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中加强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中小企业成员的利益代表,实现透明、公平、分享机制。

三是加强社会监管。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合规性监管,行业协会的重要信息要向社会公布,引导社会舆论与网络加强对行业协会行为的监督;四是加强行业协会党的组织建设,引导行业协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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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于蜀:《多维度下的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研究》,《社团管理研究》2012年第10期。
[3] 亚当 斯蜜:《国富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503页。
[5] 青木昌彦,1939年生,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经济产业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有:《企业合作博弈理论》,1974年,牛津大学出版社,《日本经济的制度分析》,1988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多元性》,1995年,东洋经济新报社,《比较制度分析》,2001年,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青木昌彦教授为比较制度分析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6]参见:World Bank Group: Building the Capacity of BMOs: Guiding Principles For Project Managers  p51
[7] 徐家良:《社会组织的结构、体制和能力建设》,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8] MICHAEL L. BARNETT:One voice, but whose voice?  Exploring what drives trade association activity
[9] 见BUSINESS ASSOCIATIONS For the 21st Century -A Blueprint for the Future, The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Private Enterprise is an affiliate of the U.S.Chamber Commerce, Copyright 1997 2nd Edition 1999,p4
[10] “制度关联”(institutionalized linkage)指“促使制度产生并反过来由制度维系的不同域的关联 ([日]青木昌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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