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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民营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卢勇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23-02-13 09:00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民营经济不是贫富悬殊的源头,而是共同富裕的动力源。民营经济依靠民间的创造活力、创新动力和创富激情发展壮大,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有关数据显示,中国2021年GDP是1978年GDP的300多倍,其中民营经济做出了“56789“的贡献(“5”是民营企业对国家的税收贡献超过50%。“6”是国内民营企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外直接投资均超过60%。“7”是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了70%。“8”是城镇就业超过80%。“9”是民营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率达到了90%)。换言之,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日新月异发展变化的主要贡献者,推动了自身发展、员工富裕和经济繁荣。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在推动普遍富裕,促进光彩事业、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天生具有共同富裕的基因
 
新时代赋予民营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中更多担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着眼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党的二十大首次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随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这表明,民营经济只能发展壮大不能停滞不前,更不可能“退场”。这不仅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更意味着发展民营经济是中国长期的制度安排。民营经济必将在新时代促进共同富裕事业中体现更多担当
 
    首先,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历史的选择,是共同富裕的内在本质要求;
 
    其次,“共同”既是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是共同富裕的手段。没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共同富裕就是空话。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无法离开民营经济这个动力源;
 
    第三,共同富裕的本质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否则就没有共同富裕。因此共同富裕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在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实现社会制度和体制的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将更为宽松,促进共同富裕的使命更加重大。
 
    因此,新时代民营企业要坚定信心,坚持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为不断做大共同富裕初次分配的“蛋糕”提供坚实保障
 
新时代应为民营企业投身共同富裕创造良好条件
 
    推动持续的观念革新
    当今时代,劳动的载体、形式和途径已发生重大变化,体力劳动不再是劳动的唯一形式,“资源”的内涵也大大拓展,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都是生产要素。企业家通过整合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发挥企业家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成为创富主体。因此,要正确看待劳资关系。新时代民营企业与员工共处于一个创富生态中互利共生,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金钥匙。要破除思想认识上的僵化教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发展民营经济具有内在一致性,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
 
    党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要达到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们具有高度思想自觉、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等,这必然要求充分激发全体劳动者的劳动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中,民营企业是充分激发民间力量的重要平台,民营的力量只能进一步激发,不可能被消灭,民营经济将与社会的进步发展共存
 
    完善平等的产权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个体工商户的出现再到民营经济的遍地开花和繁荣发展,背后是对私产产权的承认,中国重新驶上私产产权合法性之路。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产产权保护上升到根本大法的高度;2014年中央首次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2020年《民法典》从制度上对产权确权、流转、分配、利用以及产权救济等方面做了安排,对产权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进行了明确,丰富了公平保护的涵义,产权平等保护进入新阶段。但现实中,民营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如“平等保护产权”并未形成社会共识,社会上排斥和消灭民营经济的言论和思潮不断。
 
    破除歧见、排除干扰,贯彻落实顶层设计和法律规范,是今后产权平等保护的重点。只有这样,民营企业才能安心于自身发展,并持续成为共同富裕的坚实力量
 
    提升优质的参与质量
 
    第一,抓住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发展的历史机遇,通过政策促进和资金引导,鼓励民营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鼓励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以企业的发展增加企业从业者(企业家和员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质量促进共同富裕。
 
    第二,不断创新货币、金融、财税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投身乡村振兴等社会事业,通过社会事业的广泛、深入、持久的参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共同富裕的深度融合。
 
    第三,大力发展慈善组织,注重《慈善法》实施、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信托、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信息公开,加大慈善监督、规范慈善行为;广泛引导民营企业在扶贫、助老、济困、救孤、助学、助残,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彰显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章立制,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推动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引导完善第三次分配的体制机制。
 
    (作者卢勇系江苏民营经济统战研究协同创新基地负责人兼首席专家、二级教授,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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